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审计处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一、印章的管理
(一)审计处的印章由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
(二)使用印章实行部门负责人审批制度。
(三)印章一般应在办公室内使用,特殊情况必须携带外出使用时,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四)印章如有遗失,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
(五)印章保管人需详细记载印章使用情况。
(六)保管人调离本部门,需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二、印章的使用
(一)印章使用范围
审计处印章有审计处公章和基建工程结算审核专用章。
1. 审计处公章的使用范围:
(1)以审计处名义发布的各类公文(包括文件、函、公告、布告、通告、通知、传真电报等);
(2)审计处与其他处室联合印发的各类公文;
(3)各类审计报告等;
(4)以审计处名义颁发的奖状、证件、证书以及发出的贺信、贺电和出具的介绍信;
(5)其他特殊用途。
2.基建工程结算审核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1)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单;
(2)工程项目决算审核单;
(3)工程结算审计说明;
(4)其他有关于工程结算审计的特殊用途。
(二)印章使用程序
1.审计处印章的使用,遵循“先审核后批准再盖章”的原则。需使用印章的部门或个人,均需先进行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盖章。
2.加盖印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印
1.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
2.内容有误的或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各类文件;
3.空白的介绍信、证件、证书、单据、纸张等材料;
4.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各种证件、证明;
5.与审计处工作、业务、人员无直接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