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依规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独立设置审计处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六条 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应当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七条 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成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八条 学校保证审计处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其任免或调动应当按照《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变动备案工作的函》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条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三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参与被审计部门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四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会同学校相关部门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对学校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任务进行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审计实施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有关情况可另以专项报告、综合报告等形式报送有关机构和领导。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或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认真处理被审计单位或被审人员的反馈意见,并将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通知对方。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复核后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由学校党委书记审定,其余的由校长审定),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完善全面质量控制,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发挥
“治已病、防未病”的保健医生作用,着眼于风险防控,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在准确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实施校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修缮(包括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处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未在规定时间提交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情况报组织及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经学校批准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三条 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审计处可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在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工院(2014)74号)同时废止。